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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税调查对象选定与质询调查权的适用范围
赠与税调查对象选定与质询调查权的适用范围

2025年11月17日

在赠与税课税中,税务调查对象必须与《上赠法》第84条规定的质询调查权相对方一致。仅凭可疑或关联资料不足以合理推测纳税义务。只有在纳税义务已成立或可合理推测时,方可行使调查权。本案中,调查前资料不足以推测名义信托赠与,故认定调查程序不当,推翻了基于该调查的课税处分。强调调查对象选定与质询权适用范围应明确区分。
大法院 2021두32088 (2024.03.12.) 本判决涉及在采取课税征收方式的赠与税中,税务调查对象是如何选定的。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仅凭调查前已掌握的资料,是否足以认定存在赠与税纳税义务? 地方国税厅对 A公司的股份变动进行了部分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国税厅认为存在实际所有者,并判断可对名义上的股东征收赠与税。国税厅将相关资料通报给管辖税务局,税务局依据《继承税及赠与税法》中关于名义信托赠与视同的条款,对其实施了赠与税课税。问题在于,在这一阶段,被调查对象是否属于《继承税及赠与税法》规定的质询调查权的相对方。 大法院首先阐明,在课税征收方式中,税务调查对象和质询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