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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签订的租赁合同:即使转为居民,也无法享受共生租赁住房特例
2025年08月17日
根据서면법규재산2023-1281,非居民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转为居民并转让房屋,不能享受共生租赁住房特例。此案中,房主在非居民身份下签订了“前一租赁”和“共生租赁”合同,即使之后转为居民,也无法适用《所得税法》规定的特例。该特例仅适用于居民身份下签订的合同。因此,长期持有特别扣除将适用表1,而非表2。
根据书面法规财产2023-1281(2025.03.31.),如果非居民在签订“前一租赁合同”和“共生租赁合同”后,转为居民身份并转让房屋,则不适用共生租赁住房特例。
事实是,当事人在2003年4月取得A房产时是居民,但在2021年7月以非居民身份签订了“前一租赁合同”,并于2023年7月同样以非居民身份签订了“共生租赁合同”。之后,该房主回国并转为居民,计划转让该房屋。该房屋符合“一套房产免税”的条件,但属于超过12亿韩元的高价房屋,且没有居住记录。因此,有人询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视为满足《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55条之3第1款的条件,从而适用长期持有的特别扣除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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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教育机构的增值税免税:形式与实质的综合考量
2025年08月16日
根据《增值税法》,特定教育服务可免税。然而,注册为终身教育设施的机构,其教育代理服务是否免税,需综合判断。国家税务总局回复,若实际运营与法规及运营规则不符,即使注册,也可能无法享受免税。此回复函强调,判断免税与否,应考量实际运营情况、对象和内容,而非仅凭形式上的注册。这对于提供类似服务的机构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增值税法第26条及同法实施令第36条规定,对特定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于根据《终身教育法》注册为终身教育设施的经营者所提供的教育服务,该服务是否属于免税对象,在实务上可能成为一个重要的争议点。
本次介绍的回复函是「书面增值税2023-4507(2025.01.24.)」,其中涉及了一家提出咨询的法人所进行的教育代理服务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下的免税对象。该咨询方是一家注册为媒体机构附属终身教育设施的法人,其与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教育代理委托合同,为该公司的合作方等提供教育服务,此外还包括视频内容制作、能力评估等服务。
然而,该法人在注册时提交的教育课程安排表及学费明细与实际运...
比较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时需考虑的重要变量:代表人工成本
2025年08月15日
许多人在比较公司和个人企业的税收差异时,常常忽略“代表人工成本”这一重要变量。个人企业所有利润都归企业主,而公司可将代表薪酬作为成本处理,降低应税所得。尤其是一人公司,将经营所得转换为劳动所得,可通过各种扣除和非应税待遇大幅减少税收。因此,成立公司的优势远不止于税率差异。
许多人在讨论法人和个人企业的税务差异时,往往只简单地比较法人税率和所得税率。然而,这种比较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变量,那就是代表人工费。
个人企业的所有利润都归企业主所有,没有代表人工费这个概念。相反,法人可以将代表人工费作为成本来处理。因此,代表的工资会减少法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代表人工费的金额通常不小,因此仅仅比较税率是不准确的。
特别是对于一人公司,代表人工费几乎就是全部人工费,也是法人的最大成本。各种福利,如劳动所得扣除、税额扣除、非应税津贴等,都集中在代表一人身上,因此当净利润规模不大时,节税效果会更加显著。
对于非上市的小型法人,利润大部分归代表所有。此时,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