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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的税务分析:赠与配偶与转让顺序的影响
2025年08月20日
若持有普通住宅、共同继承房产的少数股份及继承房产,将继承房产的部分股份赠予配偶,则税收待遇将受转让顺序影响。先转让普通住宅,再转让继承房产,可享受非征税优惠。但如果将继承房产股份赠予配偶,将失去非征税特例。此外,共同继承房产的少数股份在计算住宅数量时被排除在外,因此转让时无需缴纳重税。
根据2024年3月28日的书面房地产2022-4849号解释案例,当一个家庭拥有A住宅(普通住宅)、共同继承住宅的少数股份(B住宅)以及继承住宅(C住宅)时,如果将继承住宅的部分股份赠与配偶,那么根据转让顺序,是否适用非征税待遇可能会有所不同。
首先,让我们看看事实关系。丈夫在2007年取得了A住宅,妻子在2010年从母亲那里继承了共同继承住宅的少数股份,即B住宅。随后,丈夫在2017年单独从父亲那里继承了C住宅,并在2021年将C住宅的一半股份赠与了妻子。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在于如果首先转让A住宅,或者在拥有共同继承住宅少数股份(B住宅)和继承住宅(C住宅)的情况下转让C住宅,是否...
审计院裁决:关于综合不动产税更正与财产税扣除规定的审查
2025年08月19日
属于财产税减免比例的土地是否属于单独课税对象,以及《综合不动产税法》实施细则中部分扣除财产税的规定是否违法。审计院裁定,该土地应被视为单独课税对象,可对综合不动产税进行更正。但同时认定实施细则中的计算方式并未超越法律授权,属于合法规定。此案确认了综合不动产税与财产税的独立性。
感审2024-208(2025.02.20)一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可以将属于财产税减免比例的土地视为单独课税对象,从而对综合不动产税进行更正,以及《综合不动产税法》实施细则中仅扣除部分已征收的财产税税额的规定是否超越了法律授权范围,属于非法规定。
申请人于2017年和2018年就其用于企业附属研究所用地的土地,申报并缴纳了综合不动产税和农村特别税。之后,申请人以属于财产税减免比例的土地应作为单独课税对象,从综合不动产税的课税对象中排除,且综合不动产税中扣除的财产税税额计算方式也属非法为由,提出更正申请。但税务机关仅认可了部分申请,拒绝了其余部分。因此,申请人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
个体户税务三步通:申报、凭证、节税
2025年08月18日
针对个体户,需掌握三大税务申报:代扣代缴税(次月10日)、增值税(小规模每年1月25日,一般纳税人半年一次)、综合所得税(每年5月31日)。理解代扣代缴、合规凭证、成本费用等概念至关重要。正确区分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凭证要求,并善用税额减免与抵扣政策。合理管理财务,能有效节税并避免不必要的罚款。
您好。今天我将为各位个体工商户讲解一些必须了解的税务术语和基本申报流程。刚注册营业执照时,许多人会觉得这些术语很陌生,流程也很复杂。但只要掌握几个核心要点,您就能避免不必要的税费,并且在与税务师沟通时也能更顺畅地理解。
个体工商户需要关注的税务申报主要有三类:首先是代扣代缴税款。如果您需要支付人工费,那么必须进行代扣代缴申报。申报期限为支付人工费的次月10日之前。其次是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将每年1月至12月的销售额和采购额加总,并在次年1月25日之前申报。一般纳税人则分两次申报,上半年(1月至6月)的申报截止日期是7月25日,下半年(7月至12月)的申报截止日期是次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