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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书面不动产裁定2023-3796(2024.04.17)”的解读与分析
关于“书面不动产裁定2023-3796(2024.04.17)”的解读与分析

2025年08月23日

根据国税厅的书面裁定2023-3796,纳税人若在同一天出售旧房并购买替代房,可被视为先卖后买。这表明即使在同一天进行交易,只要符合条件,也能够适用临时替代住房的非征税优惠。该裁定为纳税人提供了有利的解释,有助于解决实际操作中的税收争议。
书面不动产2023-3796(2024.04.17) 案例是一项重要的裁定,它明确解释了临时替代住房特殊政策的适用时间点。具体事实情况是,某纳税人于2019年11月取得A分售权,同年12月取得B住房。随后,2022年7月,B住房获得再开发项目批准,2023年3月,该纳税人支付了A分售权的尾款,从而取得了A住房。按照计划,该纳税人打算在取得A住房的同一天出售A住房并取得C住房。 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56条之2第5款**规定的临时替代住房特殊政策。该规定是指,一个家庭在拥有1套住房的情况下,在再开发或重建项目实施期间,如果取得其他住房作为临时替代住房,...

如果同时拥有公寓认购权,购买了替代住房,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吗?
如果同时拥有公寓认购权,购买了替代住房,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吗?

2025年08月22日

房地产2021-2293号案例明确:即使重建项目实施许可时持有2021年1月1日前取得的公寓认购权,只要在项目期间全部转让,并满足在替代住房居住1年、新房完工后2年内入住并居住1年、且在新房完工前后2年内转让替代住房等条件,仍可享受替代住房的非征税优惠。这与之前对拥有两套住房的情况有所区别。
书面房地产2021-2293(2022.03.22.)是一份关于是否适用替代住房免税优惠的解释性文件。根据该案例的事实,交易顺序如下:2018年12月,签订了A公寓认购权合同;2019年6月,签订了B公寓认购权合同;2020年2月,取得了C公寓(未居住);2020年4月,发布了C公寓重建项目实施许可公告;2020年10月,转让了B公寓认购权;2020年11月,取得了D公寓(未居住);2020年12月,转让了A公寓认购权;2021年3月,发布了C公寓管理计划批准公告。也就是说,在拥有作为重建对象的C公寓的同时,还持有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两个公寓认购权,之后在项目实施期间转让了所有...

住房租赁企业主居住的租赁住房租金是否可计入必要费用
住房租赁企业主居住的租赁住房租金是否可计入必要费用

2025年08月21日

住房租赁企业主出租自有住房,自己另租房居住。其支付的租金,能否计入必要费用?税务机关和法院均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该租金与租赁所得没有直接关联,属于生活费用,非经营性支出。因此,这笔费用不能从住房租赁所得中扣除。此解释依据《所得税法》和过往判例。
(书面所得2022-5505, 2023.04.19) 我们将探讨住房租赁企业主出租自有住房、同时自己另外租赁住房居住的情况下,其所支付的租金是否可在计算住房租赁所得时被认定为必要费用。 咨询人正在京畿道华城和坡州经营住房租赁业务,其拥有的两套公寓都已用于出租。他自己则在华城市的另一套公寓中租住,因此产生了租金费用。他询问该费用是否可以在计算租赁所得时扣除。 对此,税务机关答复称,拥有两套住房的居民出租自有住房,并在租赁期间另外租赁住房所支付的租金,不能计入住房租赁所得的必要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所得税法》第12条(非征税所得)、第19条(事业所得)、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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