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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税分期缴纳,延期后申请也有效吗?
赠与税分期缴纳,延期后申请也有效吗?

2025年09月04日

乔新2024西5954案件是关于如何解释延期后赠与税分期缴纳申请截止日期。申请人在延长期限内提出申请,但税务局以原始通知期限已过为由拒绝。税务审判庭认为,延期和分期是独立制度,可同时适用,仅以原始期限已过为由拒绝是错误的,因此撤销了拒绝处理。此决定认为延长的期限也有效,但实务操作中,在原始期限内申请更安全。
乔新2024西5954(2025.05.14)案件是一个关于如何解释赠与税分期缴纳制度的申请截止日期的重要案例。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9月7日收到了2016年赠与部分的赠与税通知,并需要在同月30日前缴纳。然而,申请人因经营困难申请了延期缴纳,税务局批准了申请,将缴纳截止日期延长至2024年7月1日。此后,申请人以延长的缴纳截止日期为基准,于2024年6月21日申请了分期缴纳,但税务局以原始缴款通知书上的截止日期已过为由,拒绝了申请。 申请人主张,作为分期缴纳申请截止日期标准的“相关缴款通知书的缴纳截止日期”应包括通过延期缴纳新确定的日期。此外,申请人强调,在与税务机关负责人...

把房子赠与给家人,持有期能重新算吗?
把房子赠与给家人,持有期能重新算吗?

2025年08月28日

国税厅裁定,家庭内部赠与“组合员入住权”时,其取得时点并非赠与日,而是整个家庭最初取得该权利的日期。这关系到“一户一宅”非课税的判断,不能通过赠与来重新计算持有期。因此,审查非课税条件时,必须以家庭的原始取得日为准。
书面不动产2022-3663(2020.08.29)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居住者在取得“组合员入住权”后,如果将其赠与给同一家庭成员(配偶),那么《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56条之2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组合员入住权”的取得时点应如何认定。 对此,国税厅的答复是:认定“组合员入住权”的取得日,应以《所得税法》第88条第6款所规定的“1户家庭”取得该权利的日期为准。也就是说,即使在家庭内部发生了赠与,赠与日也不会被视为新的取得时点,而是以该家庭最初取得入住权的时间为基准。 案情事实 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案情事实: 2014年5月:取得A住宅并居住2年以上。 2017...

《一户一宅》免税优惠:税务机关判定长期海外居住者不符合居民身份,驳回其申请
《一户一宅》免税优惠:税务机关判定长期海外居住者不符合居民身份,驳回其申请

2025年08月27日

这是一宗关于长期海外居住者是否可享受“一户一宅”免税优惠的案件。申请人主张自己是居民,而税务机关则认为其生活重心在越南,属于非居民。审判院综合考量停留天数、家庭生活基础和经济活动中心,认定申请人的“重大经济和个人利益中心”在越南,故裁定其为非居民,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本案强调,居民身份的认定需综合评估多项客观因素。
2025년 5월 13일,审判号:조심2024부4856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长期居住海外的人士是否可以享受“一户一宅”免税优惠。 申请人主张,其在国内拥有住所,并维持各种金融、保险、养老金关系,还申报了国内收入,因此应被视为居民。此外,他在越南只是通过租房临时居住,并未在当地拥有财产或商业基础。因此,他认为在转让争议房产时,其身份为居民,可以享受“一户一宅”免税优惠。 而税务机关则认为,申请人与家人长期在越南居住,子女在当地的国际学校就读,经济活动也在越南进行,因此其实际的生活基础在越南。据此,税务机关认为申请人在转让房产时属于非居民,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审判院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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